【已刪除】178.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人自首並報繳全部所持有之槍彈者
(A)免除其刑
(B)減輕其刑
(C)得免除其刑
(D)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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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133), C(55), D(500), E(0) #314452
統計: A(126), B(133), C(55), D(500), E(0) #314452
詳解 (共 3 筆)
#5324722
第 18 條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刑。
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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