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8 憲法對於下列何種官職,並無明確之人數規定?
(A)立法委員
(B)大法官
(C)考試委員
(D)監察委員
統計: A(814), B(578), C(5968), D(945), E(0) #1508951
詳解 (共 10 筆)
(A)立法委員
增憲第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113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B)大法官
增憲第5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C)考試委員
增憲第6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D)監察委員
增憲第7條: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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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109年1月考試院組織法修法
第3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7人至9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4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1/2。
下列何者之任期,憲法並未明文規定?
(A)監察委員
(B)考試委員
(C)司法院大法官
(D)立法委員
其實這題應該是問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
考委19人的規定是在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
看來是我解釋不完善,
我意思是憲法本文中,
立委和監委有用區域來決定法定人數(64和91條),
而大法官、考試委員都沒有在憲法中明文規定,
現在的立委和大法官、監委法定人數是用增修條文補充的,
(分別是增憲第四、五、七條,而增憲第六條有提到考試院,但沒有規定人數)
考委則是到考試院組織法才有明確規定。
X中華民國憲法第 84 條 (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命)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O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 第 2 項 (考試院)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修正後,會改成 考試委員人數從現行的十九人大幅下修為七至九人,考試委員與考試院正、副院長的任期也從現行六年縮短為四年。(就該年度考題來說還是維持原來的人數和任期)
考試院組織法:考委19人
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
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