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8 憲法對於下列何種官職,並無明確之人數規定?
(A)立法委員
(B)大法官
(C)考試委員
(D)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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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4), B(578), C(5968), D(945), E(0) #1508951

詳解 (共 10 筆)

#1671742

(A)立法委員 

增憲第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113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B)大法官 

增憲第5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C)考試委員 

增憲第6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D)監察委員

增憲第7條: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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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109年1月考試院組織法修法

第3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7人至9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4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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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46902

下列何者之任期,憲法並未明文規定? 
(A)監察委員 
(B)考試委員 
(C)司法院大法官 
(D)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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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83416

其實這題應該是問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

考委19人的規定是在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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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590274

看來是我解釋不完善,

我意思是憲法本文中,

立委和監委有用區域來決定法定人數(64和91條),

而大法官、考試委員都沒有在憲法中明文規定,

現在的立委和大法官、監委法定人數是用增修條文補充的,

(分別是增憲第四、五、七條,而增憲第六條有提到考試院,但沒有規定人數)

考委則是到考試院組織法才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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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649421

中華民國憲法第 84 條 (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命)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 第 2 項 (考試院)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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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92208
『考試院組織法(83-07-01) 第...
(共 2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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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708819

修正後,會改成 考試委員人數從現行的十九人大幅下修為七至九人,考試委員與考試院正、副院長的任期也從現行六年縮短為四年。(就該年度考題來說還是維持原來的人數和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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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654007

考試院組織法:考委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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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677548

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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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453
PS:考試院院長跟副院長,不用考試委員身...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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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72064
未解鎖
(A)立法委員 增憲第4條: 立法院立法...
(共 3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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