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8. 安家社區欲在公寓大廈樓頂讓電信業者架設大哥大基地台,增加社區公共基金之收入,請問應依下列何種程序辦理始生效力?
(A)管理委員會決議即可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即可
(C)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頂層住戶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D)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並層報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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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7), C(169), D(19), E(0) #442358

詳解 (共 1 筆)

#92977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3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
    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
    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
    ,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
    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
    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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