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875.甲因停車問題,而與派駐我國之外國代表乙發生爭吵,在生氣之下,揮拳將乙毆打成傷。試問:依據現行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A)甲成立傷害罪(刑法第116條),但須外國政府請求乃論
(B)甲成立傷害罪(刑法第116條),屬公訴罪
(C)甲成立義憤傷害罪(刑法第116條),但須外國政府請求乃論
(D)甲成立傷害罪(刑法第116條),但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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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149), C(35), D(525), E(0) #269516

詳解 (共 2 筆)

#305812

A選項則依據刑法第119條:第116之妨害名譽罪及第118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依刑法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第277條(普通傷害罪)與第287條(告訴乃論),判斷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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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4813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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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1﹞對於友邦元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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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條(請求乃論)


﹝1﹞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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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條之傷害罪,雖與刑法第277條行為相同,但因客體不同,故刑法116條之規定為公訴罪,並非與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之告訴乃論罪相同。

答案應該改成(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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