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98 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以不低於何種比率為原則?
(A)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十。
(B)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三十。
(C)由其設立機關自行訂定之比率。
(D)由主管機關每年訂定之比率。
(A)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十。
(B)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三十。
(C)由其設立機關自行訂定之比率。
(D)由主管機關每年訂定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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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32), C(4), D(7), E(0) #1407542
統計: A(120), B(32), C(4), D(7), E(0) #1407542
詳解 (共 3 筆)
#1559792
依據 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
查核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 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
數查核。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
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
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前項各款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經查核小組設立機關首長核准予以調整,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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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634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4
查核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前項各款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經查核小組設立機關首長核准予以調整,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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