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2 甲合法收養乙時,乙已經有成年子女丙,及未成年子女丁與戊,丁已婚。法院認可甲乙收養關係 時,僅丁依法表示同意。甲之妹妹為庚,與庚因收養而成立之旁系血親關係者為誰?
(A)乙丙丁戊
(B)僅乙丁戊
(C)僅乙丁
(D)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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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350), C(77), D(123), E(0) #2965668

詳解 (共 3 筆)

#5566626
1077第4項原則上僅及於未成年未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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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5755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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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合法收養乙時   乙已經有成年子女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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