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3 依外役監條例有關受刑人遴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 2 個月
(B)刑期 7 年以下,或刑期逾 7 年未滿 15 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四級以上,或刑期 15 年以上而累進處遇 進至第三級以上
(C)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D)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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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3), B(1084), C(352), D(73), E(0) #2796839
統計: A(363), B(1084), C(352), D(73), E(0) #2796839
詳解 (共 7 筆)
#6184782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已修法
第 4 條
1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
二、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
三、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1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
二、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
三、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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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421
外役監條例
第 4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A)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B)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C)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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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5276
二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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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6597
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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