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3 傳播業者違反藥事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且為初犯者,可處多少罰鍰?
(A)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B)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C)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D)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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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7), C(8), D(28), E(0) #451354

詳解 (共 2 筆)

#3128441
藥事法 第 95 條 傳播業者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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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0114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 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 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 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第92條(罰則)

違反第六十六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 、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 之姓名 (法人或團體名稱) 、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 (事務所 或營業所) 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 拒絕。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以下
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新臺幣六
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
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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