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3.下列何者並非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A)在公立醫院單純從事醫療工作之醫師
(B)民選之縣市議會議員
(C)驗證大陸地區文書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員
(D)縣市政府首長依法任用之機要人員
統計: A(169), B(23), C(44), D(7), E(0) #1261464
詳解 (共 4 筆)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行刑法上公務員之概念
(一)身分公務員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其等依法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二)授權公務員 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但是其等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同樣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E.g.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 (三)委託公務員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E.g.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處理兩岸人民事務,故海基會職員驗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時,即為本款之公務員。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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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上公務員之概念
(一)身分公務員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其等依法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二)授權公務員 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但是其等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同樣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E.g.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
(三)委託公務員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E.g.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處理兩岸人民事務,故海基會職員驗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時,即為本款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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