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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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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_儲備約僱人員甄試_約僱人員:租稅法規概要#20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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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1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_儲備約僱人員甄試_約僱人員:租稅法規概要#20962 |
科目: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1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_儲備約僱人員甄試_約僱人員:租稅法規概要#20962
年份:
104年
科目: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已刪除】23.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若有出售未上市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所得額,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A)應併入財產交易所得合併計算綜合所得總額
(B)應按百分之十五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C)夫妻間出售有價證券之盈虧可以互抵
(D)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得自以後三個年度之證券交 易所得中減除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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