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4.下列何者不屬於沒收的範圍?
(A)第三人合法所有、犯罪行為人違禁持有之違禁物
(B)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C)犯罪行為人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
(D)犯罪行為人所有,因犯罪所生之物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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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41), B(311), C(843), D(903), E(851) #883753
統計: A(6841), B(311), C(843), D(903), E(851) #883753
詳解 (共 10 筆)
#1137404
沒收就跟充公及古代抄家一樣,妳只要犯罪所拿到得到的東西都得歸國庫,答案(A)像是偷路邊的車去犯罪。物歸原主
就想像你小學偷爸爸的A書去學校看,結果被老師抓到而沒收
而那本A書是爸爸的(爸爸合法取得),所以老師得還給爸爸,老師不可以自己收起來處理掉。
用自己了解的意思解釋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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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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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812
下列關於刑法上「沒收」之敘述,何者正確?
(A)僅供犯罪預備之物,且屬犯罪行為人所有,在犯罪行為人受有罪判決時,不得宣告沒收
(B)供犯罪所用之物,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所有,原則上均得予以沒收
(C)犯罪行為人受有罪判決時,其所持有之違禁物,即使是第三人所有,仍應予以沒收
(D)因犯罪所得之物,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所有,原則上均得予以沒收 答案:C
沒收物,由檢察官處分之。下列之物沒收之:
1.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以屬於犯罪行為人為限,得沒收之。
3.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以屬於犯罪行為人為限,得沒收之。
刑訴 第 259-1 條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下列之物中,何者不得沒收?
(A) 違禁物 (B) 偽造之銀行券 (C) 竊取所得之皮包 (D) 偽造貨幣所用之石膏模型
101年四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答案:C
皮包是別人的當然不能沒收,要還給失主。
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以屬於犯罪行為人為限,得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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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609
104年底修正 105年七月施行
38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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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871
因為有強調第三人"合法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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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574
我只能想到警察的手槍,警察可以合法持有,但被罪犯拿去犯罪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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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4296
第38條(沒收物)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8條之1(沒收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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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908
所以原則上違禁物就是要沒收,就算是第三人所有亦同;但,因為有強調第三人合法所有,亦即此違禁物對該第三人是沒有違禁情況的,故其合法所有,不在沒收之列;這樣解釋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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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926
「違禁品」只是一個名詞,合法申報取得後還是可以持有,比如說我看過道館裡有真劍,道場所有人說他有合法申報過,所以他可以持有,只是申報過程很容易惹火人。那那個真劍是不是還是違禁品,是,總不會因為有少數人申報合法持有,法律就再給他取另一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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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907
下列關於宣告刑之描述,何者錯誤?
(A)宣告刑原則上應於法定刑的範圍內量處
(B)被告即使因累犯而加重其刑,法官亦不得宣告高於法定刑範圍之刑度
(C)宣告刑不得單獨宣告褫奪公權
(D)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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