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5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的多少,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A)5%
(B)6%
(C)7%
(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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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883), C(55), D(49), E(0) #524548
統計: A(113), B(883), C(55), D(49), E(0) #524548
詳解 (共 2 筆)
#805335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
一、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六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九十四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應各以一定比例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一、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六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九十四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應各以一定比例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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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9815
114.3.21 已修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16-1條 第2項: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四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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