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6 下列對於判例的敘述,何者為非?
(A)為法律的間接法源
(B)作為以後裁判相類似案件所援用的先例
(C)最高法院作成決議後,須報司法院備查
(D)判例經決議、送備查後,即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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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129), C(331), D(6769), E(2) #153310
統計: A(179), B(129), C(331), D(6769), E(2) #153310
詳解 (共 1 筆)
#491437
法院組織法
第57條(判例編輯及變更)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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