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6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16歲之未成年子女之扣除額應為
(A)168 萬
(B)200 萬
(C)40 萬
(D)250 萬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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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590), C(424), D(458), E(0) #2680229
統計: A(206), B(590), C(424), D(458), E(0) #2680229
詳解 (共 10 筆)
#5374525
因為提到第17條,所以是40*4+40,
如果沒提到第17條就會用50*4+50算,記得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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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5828
更新一下113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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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204673720號公告)
一、遺產稅
(三)扣除額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204673720號公告)
一、遺產稅
(三)扣除額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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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根據
112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104713970號公告)
三、配合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本公告第一點(四)2及5有關成年年齡之認定,於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上開修正後之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104713970號公告)
三、配合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本公告第一點(四)2及5有關成年年齡之認定,於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上開修正後之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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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以第17條為主應為40+40x(18-16)=120
以現行公告為主應為56+56x(18-1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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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6978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是用50萬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是用40萬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是用40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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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3709
依照17的法條算是200對吧?
想請問這樣要怎麼選擇答案呢?
想請問這樣要怎麼選擇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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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1551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saving-manual/national/estate-and-gift-tax/QbA7Lq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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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7002
50+50*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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