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7.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多少以下者,免為水權登記?
(A)一百公升
(B)五百公升
(C)一立方公尺
(D)五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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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9), B(112), C(376), D(59), E(0) #961908
統計: A(1309), B(112), C(376), D(59), E(0) #961908
詳解 (共 2 筆)
#1239604
水利法
第42條
左列用水免為水權登記: 一、家用及牲畜飲料。 二、在私有土地內挖塘。 三、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 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前項各款用水,如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時,主管機關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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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2307
水利法
第42條
下列引取地面水或抽汲地下水之用水行為,免為水權登記:
一、家用及牲畜飲料。
二、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利用水資源。
三、溫泉水源,用戶每日用水量在二立方公尺以下。
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除依第一項規定免為水權登記者外,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令其限期辦理水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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