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0 甲為檳榔西施,對於 A 等警察經常臨檢、盤查感到氣憤,遂在網路留下「警察臨檢、盤查是下三濫的工作」。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甲並未當場侮辱執行公務之公務員,並不成立刑法第 140 條之妨害公務罪
(B) 甲並未對執行公務員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並不成立刑法第 135 條之妨害公務罪
(C) 甲雖有公然侮辱警察的職務,惟不負刑責
(D) 甲並未針對特定或可得特定警察加以侮辱,並不成立刑法第 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
統計: A(211), B(120), C(2789), D(876), E(1) #355956
詳解 (共 10 筆)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刑法第 141 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補充:關於<公署>之定義是指依法執行公務之機關~例如向是警察局,國稅局,大至行政院,立法院~小至鄉鎮市公所等等均是包括在內喔!但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其公署的定義不是指該公署的建築物設施等,而是指該公署之職務權限之主體而言,所以侮辱公署罪是(無形之罪),所以若是比方:因生氣而砸毀警察局的門窗,此於法理上是不構成侮辱公署罪,而應當屬於毀損罪之範圍喔!
甲闖紅燈被警察開罰單,一氣之下撕毀警察交予甲收受之罰單。試問甲之行為是否觸犯刑法規定?
(A) 甲該當刑法第 139 條之「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
(B) 甲未觸犯刑法之規定
(C) 甲該當刑法第 141 條「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文告」之行為
(D) 甲行為該當刑法第 138 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毀損公物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人員考試高員三級答案:B
實務上後來有解釋過了
1.警察正在開單,違規人直接搶去撕掉,觸犯毀損公文書罪(還有搶奪)
原因:此時罰單仍屬於警察所有,並未轉移所有權予行為人
2.警察填寫完違規事實及內容後,交予違規人簽名,違規人直接撕毀,觸犯毀損公文書
原因是:要你簽名,是代表你看過罰單內容,此時罰單所有權仍屬於警察,並未移轉所有權予違規人
3.罰單簽完名,交與違規人後,此時違規人撕毀罰單,並沒有構成犯罪
原因:罰單的所有權已經移轉於違規人,此時他就只是張通知書,你要當普通紅紙也OK.
(A) 甲並未當場侮辱執行公務之公務員,並不成立刑法第 140 條之妨害公務罪
(B) 甲並未對執行公務員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並不成立刑法第 135 條之妨害公務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 甲雖有公然侮辱警察的職務,惟不負刑責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D) 甲並未針對特定或可得特定警察加以侮辱,並不成立刑法第 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
在公開的場合中,甲警察與民眾乙意見不合,甲一氣之下將手上的書與文件丟向乙,但未擲中,試問甲是否犯罪? (A) 甲觸犯公然侮辱罪 (B) 甲觸犯誹謗罪 (C) 甲觸犯殺人罪 (D) 甲無罪
101 年 - 101年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高員三級鐵路人員考試#8455答案:A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
網路是公共場所啊,不特定第三人得任意瀏覽就算公開言論,當然是公然囉。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對於----公然----的定義,有包括在網路留言嗎?可以申請大法官解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