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0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鐵路機構遇重大行車事故應立即通報交通部
(B)鐵路機構遇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
(C)鐵路機構遇一般行車事故應立即通報交通部
(D)鐵路機構遇異常事件應按月彙報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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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57), C(1364), D(103), E(1593) #2018392
統計: A(33), B(57), C(1364), D(103), E(1593) #2018392
詳解 (共 8 筆)
#3422100
#40
重大行車事故、嚴重遲延>立即通報
一般行車事故、異常事件>按月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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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4385
鐵路行車規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二
第一百二十二條所稱一般行車事故,係指下列情事:
一、列車或車輛於側線發生衝撞、出軌或火災。
二、列車或車輛於平交道與道路車輛或行人發生衝撞或碰撞。
三、因列車或車輛運轉造成人員受傷之事故。
四、因列車或車輛運轉且非因天然災變造成設備或結構物新臺幣一百五
十萬元以上之損害,或一小時以上之運轉中斷。
前項第一款之火災,與前條第二項之火災同。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運轉中斷,指正線任一路段雙向列車均無法運轉之
情事。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四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者,應依下列規定報告交通部:
一、即刻以電話通報。
二、於發生後一小時內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
三、後續通報:每隔四小時以電話通報並儘速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
為原則,至恢復正常運轉止;但交通部另有指示時,依其指示通報
。
鐵路機構有一般行車事故、前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
所定異常事件發生者,依前項規定報告交通部。
第一項重大行車事故或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一
般行車事故發生時,鐵路機構並應即刻以電話通報相關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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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4020
鐵路行車規則只是法規命令
因為牴觸鐵路法
所以鐵路行車規則此規定應該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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