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0.下列何者為無效或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A) 17歲的甲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自己立下遺囑
(B) 10歲的甲拿爸媽給他的零用錢到早餐店買三明治
(C) 19歲的甲將其全新的iPhone智慧型手機送給18歲女友
(D)受輔助宣告20歲的甲到自助餐店買便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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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8), C(413), D(38), E(0) #2800062

詳解 (共 5 筆)

#5375428
(A)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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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民法 第十二條 滿十八歲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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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贈與契約第 79 條 限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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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7歲的甲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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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30.下列何者為無效或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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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7歲的甲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自己立下遺囑

民法第1186條第2項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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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0歲的甲拿爸媽給他的零用錢到早餐店買三明治

民法第13條第2項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法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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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9歲的甲將其全新的iPhone智慧型手機送給18歲女友

舊民法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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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民法成年年齡修正,自112年1月1日成年為18歲,本題無解。

民法第12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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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受輔助宣告20歲的甲到自助餐店買便當

民法第 15-2 條第1項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其他行為無須得輔助人同意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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