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0.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處汽車駕駛人多少金額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A)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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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119), C(174), D(1348), E(0) #2156751
統計: A(204), B(119), C(174), D(1348), E(0) #2156751
詳解 (共 3 筆)
#5619428
交通道路處罰條例
第 21 條
第 21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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