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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買賣其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試問下列何項規定為不正確?
(A) 申購其所服務公司發行之開放式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買回之限制,其最低 持有期間為一個月,已成立基金為每筆申購日起算
(B) 申購其所服務公司發行之開放式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買回之限制,其最低持有期間為一個月,新募集基金為成立日起算
(C) 申購其所服務公司發行之開放式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買回之限制,其最低持有期間,除主管機關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為三個月
(D) 不得買賣其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封閉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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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2), D(0), E(0) #3858349

詳解 (共 1 筆)

#7338963
解析: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20第1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不得買賣其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封閉式基金。第2項,前項人原申購其所服務公司發行之開放式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買回之限制。第3規定,前項最低持有期間,除本會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為一個月,並自下列日起算:一、新募集基金為成立日起算。二、已成立基金每筆申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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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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