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1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特定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下列何者不屬之?
(A)有惡疾者
(B)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C)生死不明已滿 6 個月者
(D)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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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137), C(1114), D(120), E(0) #1402449

詳解 (共 6 筆)

#1490686

民法第976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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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民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04 24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舊法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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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700
解除婚約:生死不明:1年離婚:生死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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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5473
解除婚約:生死不明滿一年
離婚:生死不明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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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7171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
(共 2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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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6822
選項A"有惡疾者”之選項原為民法9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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