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1. 下列有關民法上解除權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有誤?
(A)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 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B)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C)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得予撤銷
(D)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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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 B(180), C(736), D(249), E(0) #966748

詳解 (共 2 筆)

#1191678
民法第257條:「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民法第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民法第260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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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003
1. 撤銷權:是針對『已生效』的『法律行為』,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溯及確定不生效力』,因此撤銷的對象是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撤銷權行使之後,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溯及確定不會發生效力,民法114條第一項請參考。 

2. 解除權:是針對『已生效』之『契約』,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溯及發生清算關係』,對於已生效的契約,履行到一半,由於一方當事人違約,法律便賦予他方當事人一個解約權。他方當事人在解除契約以後,雙方溯及發生清算,之前財產上的給付與對待給付要互相返還、回復原狀,民法259條請參考。 

3. 終止權:指對於『已經發生』之『契約』,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將來』喪失其效力之權利,並沒有『溯及』,之前的有效,但以後的並不再發生效力,終止權的目的就是要維護以往既存的法律關係的有效性,民法424條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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