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4 依公司法規定,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之公司登記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A)公司所在地
(B)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C)公司章程
(D)經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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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73), C(1129), D(84), E(0) #1408427
統計: A(6), B(73), C(1129), D(84), E(0) #1408427
詳解 (共 2 筆)
#3074686
現在法律修正,應該都算可以查詢了 公司法(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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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93 條 |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n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 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 十、公司章程。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公司同意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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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7628
公司法第393條 :
公司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範圍。
公司左列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公司章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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