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6 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0 條之規定,主管機關為教育創新,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學校為範圍,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但其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幾人?
(A)不得超過 120 人
(B)不得超過 240 人
(C)不得超過 360 人
(D)不得超過 480 人
(E)已刪除
統計: A(71), B(83), C(54), D(232), E(37) #798556
詳解 (共 7 筆)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第23條 公立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得提出申請,或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公立學校,以學校為範圍,依據特定教育理念,就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事項,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七款、第三項、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及前條規定。
第14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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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為104年考題,然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已於107 年 01 月 31 日修正,(D)選項已非正確答案,建議修改題目選項或刪除此題。
第三章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許可
第十二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改制或新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得超過四十人。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四、樓地板總面積,每一名學生不低於四平方公尺。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法所定私立學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學校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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