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8 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規定,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幾為限?
(A)三十
(B)四十
(C)五十
(D)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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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55), C(397), D(111), E(1) #167613
統計: A(73), B(55), C(397), D(111), E(1) #167613
詳解 (共 3 筆)
#185392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文化學術研討會。
(二)原住民族文化活動與研習。
(三)原住民族傳統競技活動與研習。
(四)原住民族參與國際暨大陸地區民族藝術展演及體育競技交流。
(五)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著作出版及研習。
(六)原住民族傳播事務。
(七)原住民族數位落差事務。
(八)原住民族社會教育及終身教育。
(九)原住民學生學業輔導。
但個人申請補助項目以前項第五款之著作出版為限,補助項目之經費
使用範圍如附表一。
四、本要點之經費補助原則及標準如下:
(一)本要點之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1.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
分之五十為限,申請單位並須編列自籌款。
2.同一申請機關、團體或個人,就同一補助項目僅補助一次,每年
至多補助三項。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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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767
該法條已條,以「固定金額」,而不以百分比來作補助,建議刪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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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149
該法已修法,廢除計畫總經費百分率的限制,改以固定金額補助(參考本法第5點)為主。
五、本要點補助額度如下:
(一)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
三十萬元。
(二)第三點第四款規定之藝術展演或競賽活動最高補助
新臺幣三十萬元。文學及體育競技活動,亞洲地區
每人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最高補助十五人;亞洲以
外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最高補助十人。
(三)第三點第五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四)第三點第六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經本會專案認定對於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教育及語言
政策有重大效益之申請案件,其補助對象及金額不受第
二點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五、本要點補助額度如下:
(一)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
三十萬元。
(二)第三點第四款規定之藝術展演或競賽活動最高補助
新臺幣三十萬元。文學及體育競技活動,亞洲地區
每人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最高補助十五人;亞洲以
外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最高補助十人。
(三)第三點第五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四)第三點第六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經本會專案認定對於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教育及語言
政策有重大效益之申請案件,其補助對象及金額不受第
二點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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