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8 設有爸爸甲、媽媽乙、讀國小的兒子丙與女兒丁,以及爺爺戊等人。下列何者非屬民法規定有關甲 乙對於未成年子女丙丁所為之財產上行為?
(A)甲騎著學校送給丙作為模範生獎品之腳踏車上班
(B)乙強制把丁過年獲得之紅包存在丁之郵局帳戶
(C)甲開工廠要向銀行借錢,拿戊遺贈給丙之房子為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
(D)乙在戊遺贈給丁之農地上經營種苗場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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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102), C(385), D(77), E(3822) #3048827
統計: A(171), B(102), C(385), D(77), E(3822) #3048827
詳解 (共 9 筆)
#5707503
民法
第1087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A) 甲騎著學校送給丙作為模範生獎品之腳踏車上班。--使用(1088條2項本文)
(B) 乙強制把丁過年獲得之紅包存在丁之郵局帳戶。--管理(1088條1項)
(C) 甲開工廠要向銀行借錢,拿戊遺贈給丙之房子為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物權行為(處分行為),且非為子女利益,而係甲因自己要開工廠,不得處分。(1088條2項但書)
(D) 乙在戊遺贈給丁之農地上經營種苗場--管理(1088條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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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1046
本題有爭議,故所有答案均不適合
原本答案:C
現在答案:答哪個都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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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87 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民法第 1088 條:
1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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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選項皆未說明是為了子女利益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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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8條第2 項但書所稱之「處分」,應採廣義解釋,涵蓋事實上之處分與法律上之處分,
法律上之處分,亦非僅以處分行為為限,尚包含買賣、保證、簽發票據、贈與等負擔行為在內,俾以貫徹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立法旨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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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未成年子女處分其特有財產,而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為之,係屬逾越權限之無權代理行為,效力未定,應至該子女成年後自願承認時,始對該子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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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3697
以下是我的見解:
一律送分的原因可能是題目設計的瑕疵,題目問的是何者不是民法規定對未成年子女所為之財產上行為,而財產上行為範圍也太大,簡單說管理、收益、使用、處分等都屬之,選項ABCD依此來講都屬於財產上行為,因此才一律送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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