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 有關刑案紀錄與資料運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刑案紀錄資料應於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之時起,48 小時內填輸
(B)警察機關接獲法院及檢察機關之各類司法文書後,應檢件分送被害人之戶籍地分局留存,以備
於保存期限內得隨時調取
(C)刑案資料發現錯漏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補正
(D)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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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382), C(28), D(144), E(0) #2353674
統計: A(164), B(382), C(28), D(144), E(0) #2353674
詳解 (共 6 筆)
#4675318
二百七十二、警察機關接獲 法院及檢察機關之各類 司法文書後,應檢件分 送被告之戶籍地分局留 存,以備於保存年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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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1975
(B)並非檢件分送「被害人」之戶籍地分局,應係「被告」
犯罪偵查手冊第272點規定
→ 警察機關接獲法院及檢察機關之各類司法文書後,應檢件分送被告之戶籍地分局留存,以備於保存年限內得隨時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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