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 有關刑案紀錄與資料運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刑案紀錄資料應於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之時起,48 小時內填輸
(B)警察機關接獲法院及檢察機關之各類司法文書後,應檢件分送被害人之戶籍地分局留存,以備
於保存期限內得隨時調取
(C)刑案資料發現錯漏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補正
(D)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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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272已刪除,理由:刑案資料得由資訊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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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手冊-272警察機關接獲法院及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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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犯偵手冊第272條 是檢件分送被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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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C)第271點刑...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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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272已刪除,現無此規定 現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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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