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言論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集會遊行時間、地點及方式之限制,屬立法自由形成的範圍
(B)國家為保障消費者獲得真實而完整的資訊,得強制業者標示商品內容
(C)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
(D)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有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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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8), C(88), D(23), E(0) #1871415
統計: A(10), B(8), C(88), D(23), E(0) #1871415
詳解 (共 2 筆)
#3491779
(C)釋字656號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D)釋字744號
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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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6056
大法官判決「強制道歉」侵害言論與思想自由不合憲,登報道歉走入歷史
https://www.thenewslens.com/amparticle/16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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