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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9歲之阿傑領有駕照,於民國111年9月28日開車途中不慎擦撞小美違停在路邊之車輛,試問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阿傑須負擔民事賠償 ②阿傑須負擔刑事責任③ 小美的行為已違反行政法④阿傑之父母有可能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A)①③④
(B)①②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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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6), B(202), C(511), D(227), E(0) #3010329

詳解 (共 3 筆)

#5871170

不慎


交通車禍事故,若僅是單純造成轎車毀損,你的身體並沒有受傷,除非你能
提出證據證明你與對方有仇恨等動機,是對方「明知並有意」的駕車來撞毀你的
轎車,換句話說,只有故意駕車撞毀對方的轎車,才會涉及刑事毀損的罪名,否
則頂多是民事賠錢而已

https://www.tnc.moj.gov.tw/media/129369/3121519339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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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558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題目民國111年9月28日
年齡19歲為限制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

立法院已修正通過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即為成年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年滿十八歲之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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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6763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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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048658
未解鎖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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