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9 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的性別平等工作相關事宜,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不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B)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有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事宜的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C)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即使地方主管機關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不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

(D)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五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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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421), C(81), D(100), E(0) #19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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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的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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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5 條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

、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

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

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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