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公眾使用建築物,下列敘述何者與規定相異?
(A)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B)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C)總樓地板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D)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 30 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統計: A(1022), B(52), C(68), D(98), E(0) #2933733
詳解 (共 3 筆)
針對第九項較完整的版本
第 13 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視聽歌唱場所、酒家、酒吧、PUB、酒店。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500m2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300m2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200m2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500m2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一) 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二) 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三) 總樓地板面積在500m2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四) 總樓地板面積在300m2以上之咖啡廳。
(五) 總樓地板面積在500m2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六) 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
(七) 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
(八) 高速鐵路車站。
(九) 總樓地板面積在500m2以上,且設有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間,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寺廟、宗祠、教堂或其他類似場所。
(十) 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十一) 觀光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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