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關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應由二位專科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B)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C)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D)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可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2), B(32), C(29), D(62), E(0) #1206921

詳解 (共 4 筆)

#4948007
兩位醫師,其中一位是相關專科
(共 1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1
#3750731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七條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共 50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4859712
可以參考102-1A

(共 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5491894

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66&FLNO=7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字義是2位醫師都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吧!
A 似乎是對的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