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0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由何機關核發?
(A)外交部
(B)內政部
(C)直轄市、縣(市)政府
(D)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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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99), C(1), D(16), E(0) #173791

詳解 (共 3 筆)

#881536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外國人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證明,得填具準歸化國籍 申請書,並檢附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所定 文件,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由該戶政 事務所查明其刑事案件紀錄,併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核發。 前項所定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二年,僅供外國人持憑向 其原屬國申辦喪失原有國籍,不作為已歸化我國國籍之證明。 外國人於取得第一項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應檢附喪失原有國籍之 證明文件,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由該戶政事務所再查明其刑事 案件紀錄,併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 外國人於取得歸化許可前,有不符本法所定歸化要件者,內政部應不予許 可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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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7188

國籍法修正後已無準歸化,請參考第9條

http://163.29.105.73/fr6c/sp_01.aspx?menu=45

現行歸化方式: 先同意歸化--> 提喪失原國籍證明或有例外免提情形--> 定居 


增加 E 選項、答案改為E: 已修法,無需核發準歸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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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794
求法條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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