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2 法官 A 審理某知名藝人甲涉犯性侵害案件,判決甲有罪。甲投書媒體稱法官 A 拿到對方的好處,脅 迫他承認犯罪,他是冤枉的。下述法官 A 所為,何者未違法官倫理?
(A)向媒體提供並詳細說明他在判決書內沒有提到的其他定罪證據,以彰顯其認事用法之嚴謹專業
(B)將甲開庭時之影音電子檔放在自己的臉書網頁上,供各界檢視,以正視聽
(C)向媒體提供卷內資料,說明其實還有其他判決沒提到的被害人數名及其具體情節,但未經檢察官 起訴,所以未審理論科
(D)對甲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其投書媒體指控之內容不實,損害其名譽,請求賠償及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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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6), C(20), D(686), E(0) #184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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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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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得向媒體提供並詳細說明他在判決書內沒有提到的其他定罪證據,以彰顯其認事用法之嚴謹專業:不得公開發表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參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 
(B)不得將甲開庭時之影音電子檔放在自己的臉書網頁上,供各界檢視,以正視聽:同上 

(C)不得向媒體提供卷內資料,說明其實還有其他判決沒提到的被害人數名及其具體情節,但未經檢察官起訴,所以未審理論科:同上 

(D)對甲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其投書媒體指控之內容不實,損害其名譽,請求賠償及登報道歉:此屬權利受侵害之救濟,適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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