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2.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 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何種費用,下列何者為
(A)醫療費
(B)撫恤金
(C)慰撫金
(D)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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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19), C(39), D(64), E(0) #2943787

詳解 (共 3 筆)

#5706226
第 2 條 1.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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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392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已廢止,建議刪除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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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7305

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舊條文為:

1、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2、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3、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該條文已於111年9月30日經修正通過,其第十一條條文更正為:
1、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2、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3、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4、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故本題應為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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