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47.甲乙丙丁四人於乙宅謀議共同行竊,甲因突然身體不適,留在乙宅守侯,遂由乙丙丁三人共同前往機場行竊旅客財物得逞,依我司法實務見解,甲應負何刑責?
(A)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B)結夥加重竊盜罪
(C)普通竊盜罪之教唆犯
(D)結夥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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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 B(701), C(17), D(54), E(0) #268365

詳解 (共 3 筆)

#3863948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謀議,雖只有乙丙丁去執行竊盜,但是基於他們共同謀議已經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四人都有成罪。

除了成立第三款之外,由於行竊地點是機場,第六款應當也有成立,所以是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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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705
甲是不是可以依共謀共同正犯而同負結夥三人加重竊盜罪之刑責?共同正犯係處罰共同實行者,復因甲並無共同實行,但乙丙丁乃結夥三人加重竊盜之既遂(加重竊盜是必定成立的,因「機場」亦為加重條件),突然冒出一個「普通竊盜罪」不知是如何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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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915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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