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2.依現行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如何處理?
(A)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B)以裁定逕行駁回行政訴訟
(C)由最高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會商解決
(D)本於審判獨立之原則,應自行逕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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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8), B(27), C(38), D(98), E(0) #78383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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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178條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行政訴訟法 第194條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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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478
請問可以徑自決定判決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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