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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31164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31164

年份:9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已刪除】79.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可以從事按摩業?
(A)器障者
(B)肢障者
(C)聽障者
(D)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人治療者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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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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