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 下列有關判例的敘述,何者錯誤?
(A)判例是從最高法院判決中精選而來
(B)下級法院法官如認判例有違憲疑義,可以聲請釋憲
(C)人民認為判例違憲者,可於爭訟案件判決確定後聲請釋憲
(D)最高法院認為有變更判例必要時得為變更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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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557), C(144), D(166), E(186) #804474
統計: A(62), B(557), C(144), D(166), E(186) #804474
詳解 (共 10 筆)
#1048305
下級法院法官審判案件時,若認為判例有違憲疑義,可逕行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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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648
釋字 371 指的是「法律」
要知道「判例」要看釋字 687
因判例乃該院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法律尚有不同,非屬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客體。上開二聲請解釋部分,均核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及第五七二號解釋所定之聲請解釋要件有所不合,應不予受理,併此敘明。
要知道「判例」要看釋字 687
因判例乃該院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法律尚有不同,非屬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客體。上開二聲請解釋部分,均核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及第五七二號解釋所定之聲請解釋要件有所不合,應不予受理,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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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193
29 下列有關判例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在我國,確定判決違反判例得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事由
(B)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判例並非法源
(C)我國之判例為各級法院作成之判決先例
(D)我國之判例對各級法院有絕對拘束力
答案:A 104 年 - 員級鐵路
16 有關判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判例經民事庭、刑事庭或民、刑庭總會決議後,報請司法院許可
(B)判例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對象
(C)判決僅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為法律適用上之小前提
(D)判例之作成及變更,應依據各訴訟法之規定
答案:B 103 年 - 地特四等
23 下列何者非司法院解釋憲法所審查之標的?
(A)行政機關之通案函釋
(B)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
(C)判例
(D)地方法院之判決
答案:D 105 年公務人員
(A)行政機關之通案函釋
(B)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
(C)判例
(D)地方法院之判決
答案:D 105 年公務人員
26 地方法院法官,在何種條件下,得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
(A)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B)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判例,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或法律之疑義者
(C)案件做成判決後,對於已經適用之法規命令,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D)案件做成判決後,對於並未適用之行政規則,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答案:A 103年 公務人員
(A)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B)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判例,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或法律之疑義者
(C)案件做成判決後,對於已經適用之法規命令,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D)案件做成判決後,對於並未適用之行政規則,合理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答案:A 103年 公務人員
6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但為憲法第 80 條所明定,亦屬於法治國原則之內涵的一部分,依目前司 法院解釋,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認為判例違憲,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B)法官可以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他認為牴觸憲法的法律
(C)法官可以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他認為牴觸法律的法規命令
(D)法官縱認判例違憲,審判時仍須受該判例拘束
答案:C 103 年 - 司法-綜合法學
(A)法官認為判例違憲,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B)法官可以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他認為牴觸憲法的法律
(C)法官可以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他認為牴觸法律的法規命令
(D)法官縱認判例違憲,審判時仍須受該判例拘束
答案:C 103 年 - 司法-綜合法學
→所以 法官可以提起的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法律」-> 判例並非法律,法官直接拒絕適用就行了!!!
但要聲請 判例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也是可以?不可以?
是這樣嗎??還是有遺漏哪裡?請求解析幫助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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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619
釋371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 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 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 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 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 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 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 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 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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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217
因為如要聲請釋憲,需要適用法條為法律位階,而判例屬於命令位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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