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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你是分局保安業務承辦人員,遇人民或團體申請有關刀械管制相關事項,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及相關法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武士刀供正當使用者,非屬管制刀械範圍
(B)人民或團體因裝飾或休閒娛樂得申請管制刀械
(C)人民申請管制刀械每人以 2 把為限,持有人攜帶經許可之刀械外出者,應隨身攜帶許可證
(D)經許可管制刀械持有人死亡,應廢止許可,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不得申請繼用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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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814), C(460), D(177), E(389) #3116571

詳解 (共 4 筆)

#5975028

選項A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4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選項B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
人民或團體因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正當休閒娛樂之用,得申請持有刀械。但人民或團體負責人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選項C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制刀械之許可及管理,該章條文內未明文限制刀械數量。

選項D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5條之2第2項
刀械持有人死亡、團體解散,重新申請許可持有者,或自製獵槍持有人死亡,其繼用人申請繼續持有者,經許可後,不予給價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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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0373
9 你是分局保安業務承辦人員,遇人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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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三、刀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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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991

未限制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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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075097
未解鎖
(C) 人民申請管制刀械每人以 2 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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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8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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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槍砲第4條 並沒有提到駔甚麼使用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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