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警察人員違反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人損害,由各該級政府支付之費用,不包括下列何者?
(A)理賠金
(B)醫療費
(C)慰撫金
(D)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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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0), B(22), C(49), D(294), E(0) #2708642
統計: A(1350), B(22), C(49), D(294), E(0) #2708642
詳解 (共 8 筆)
#570592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884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11 條條文;增訂第 10-1~10-3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 條條文
111.10.19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修正公布第 1、4、11 條條文;增訂第 10-1~10-3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 條條文
111.10.19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1.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2.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3.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 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4.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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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5293
地方政府非保險公司,沒有理賠金這種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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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8777
舊題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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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醫生不爽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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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395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醫療費、喪葬費、慰撫金、補償金之規定)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 B、慰撫金 C、補償金 D 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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