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根據條約,對所屬管轄領土主權加以限制,長久有利於其他國家,稱為:
(A)國際地域
(B)經濟海域
(C)國際航道
(D)國際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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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9), B(1271), C(546), D(866), E(0) #315919

詳解 (共 8 筆)

#239388
對所屬管轄領土主權加以限==>國際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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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231
International zone 國際地域

An international zone is a type of extraterritoriality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or similar treaty between two or more nations. They can be found within international airports and can contain duty-free shopping. In areas of conflict there may be international zones called green zones that form protective enclaves to keep diplomats safe. Countries in conflict may also have international zones separating each other.

國際地域是一種由國際法,或是由兩個以上的國家簽訂條約所管理的治外法權區域,包含國際機場及機場內的免稅商店。
在武裝衝突的地區可能有「綠區」,一種保護外交官安全的內飛地。衝突的國家之間也可能有分隔兩者的國際地域。

參考資料: en.wikipedia.org/wiki/International_zone
(自己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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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504
  • 經濟海域(專屬經濟區)-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由原點測量不超過200海浬。對所屬國家有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等權利。其他國家仍享有航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符合國際法的用途(ex.鋪設海底電纜、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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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8134
正確名詞應該叫"國際地役"吧!
(共 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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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5710

international servitude 國際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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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746
網路找了老半天都沒有國際地域的解釋
看來也只能死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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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923
請問有其它的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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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919
國際地役
國際地役的概念來自羅馬法,是指一國領土根據條約為他國的利益所承受的永久性的特殊義務

簡介

一國領土根據條約為他國的利益所承受的永久性的特殊義務。例如,一國根據條約所允許他國在其領土上享受通行權,或者一國根據條約同意為另一國的利益不在其特定領土上設防。前者稱為積極地役,後者稱為消極地役。

地役的概念來自羅馬法,西方國家的民法均沿襲此項制度,套用在地產問題上,作為物權的一種。西方傳統國際法採用地役概念,也是由於將國家領土比照國內法上私有土地財產的結果。實際上兩者性質不盡想同。①國際地役往往基於不平等的條約關係,不同於國內法上的地役基於雙方自願的意思表示。地役不應具有永久的性質,而且事實上也不具有永久的性質。②國內法上的地役以土地相鄰為必要條件,而國際地役則否。
國際地役的概念在學說上一向是有爭論的,國際判例在這個問題上也不一致,有的學者雖不排斥國際地役概念,但否定其永久性。目前的趨向是以條約權利代替國際地役概念,對領土主權的限制只是一般的條約義務,不再是專門與土地有特別聯繫。

https://www.easyatm.com.tw/wiki/國際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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