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之物,何者屬於法律上之物?
(A) 未分離之血液
(B) 土地上之果樹
(C) 預備胎
(D) 車內之音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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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309), C(812), D(198), E(0) #246810
統計: A(80), B(309), C(812), D(198), E(0) #246810
詳解 (共 10 筆)
#288002
因為單指 預備胎 並非為車子之成分,
假使題目改說 車子之輪胎,
那車子是獨立物而輪胎就變成車子的成分,而不是獨立一個物體
而土地上之果樹因為果樹尚未與土地"分離",土地是不動產,果樹是不動產尚未分離之產物
所以土地之果樹本身不算是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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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05
TO:小歆
題目沒出好,要改成"和車體結合之汽車音響/未分離之車內音響",大家就不會搞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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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172
題目 沒說果樹與土地分離與否
應該是未分離吧
算土地之成分吧 怎麼會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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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54
第4點 就是要有經濟上的效用
想一下
車子沒輪胎 會不會動?
有輪胎沒車身 會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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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199
土地上之果樹==>土地之成分
已和果樹分離之果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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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582
權利之客體-物:
一、意義:除人之身體外,凡能為人力所支配,獨立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之有體物或無體物及自然物。
(一)物為有體物或無體物及自然力:即吾人感官所能感觸者,如固體、液體、氣體,依題意即為選項1之"地熱"。
(二)須是人之身體以外之物:人不得為權利之客體,義肢、假牙等一旦成為人身之一部,即非法律上之物,但毛髮、血液如與人身分離,則為物,依題意即為選項3之"已剪下胎毛。
(三)須人力所能支配:人力所能支配者,始為權利之客體:不能為人力所支配者(如日月星辰),則非法律上之物。
(四)須滿足吾人生活上之需要:若不能滿足吾人生活上之需要,即無法律價值可言,如一粒米不能成為法律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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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74
6F
而土地上之果樹因為果樹尚未與土地"分離",土地是不動產,果樹是不動產尚未分離之產物
所以土地之果樹本身不算是個物
那分離的果子 就是法律上之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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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583
但這為何是c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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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835
如果車上載一台手提音響呢 我可以把它拿下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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