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機關設有司法事務官?
(A)各級法院及其分院
(B)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C)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D)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4), B(9), C(449), D(21), E(0) #195051

詳解 (共 2 筆)

#1543769

第17-1條

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 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 等。
7
0
#4109434
(A)各級法院及其分院(X)
(B)高等法院及其分院(X)
(C)地方法院及其分院(O;僅地方法院置司法事務官)
(D)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X;補充:其置檢察事務官)

法院組織法 第 17-1 條 (司法事務官室)
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法院組織法 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 第 66-2 條 (檢察事務官之設置)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事務官室,置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檢察事務官;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檢察事務官兼任,不另列等。
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檢察事務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