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可上訴第三審?
(A)刑法第 335 條、第 336 條第 2 項之侵占罪
(B)刑法第 339 條、第 341 條第 2 項之詐欺罪
(C)刑法第 349 條第 1項之贓物罪
(D)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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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75), C(22), D(583), E(0) #327409
統計: A(36), B(75), C(22), D(583), E(0) #327409
詳解 (共 4 筆)
#781507
考這種題目要小心...
選項給你甚麼罪都是對的
然後條號給你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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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7911
刑事訴訟法 第 376 條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侵竊詐三恐贓背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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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907
刑訴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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