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公文?
(A)柬帖
(B)函
(C)咨
(D)聘書
統計: A(1904), B(17), C(19), D(408), E(0) #241787
詳解 (共 3 筆)
(一)狹義的公文: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
令:公布法律,發佈法規命六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同及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及答覆時。
公告:各機關救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週之時使用。
其他公文:
書函: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為函廣泛,舉凡答覆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含之正式性。
開會通知:召集會議時使用。
公務電話記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可以電話簡單正卻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話人如認為有必要,可將通話記錄做成兩份並經發話人簽章,以一份送達受話人簽收,雙方附卷,以供查考。
廣義的公文:
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具幕僚性質之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情時使用。
箋函或便箋: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
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經簽准,逕予發聘或用「函」檢附。
證明書: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證書或執照:對個人獲土體依法令規定取得一特定資格時使用。
契約書: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使用。
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節略:對上級人員略數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用「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部門與以支持時使用。
柬帖跟書信一樣是應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