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得為繼承之標的?
(A)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B)贍養費請求權
(C)扶養費請求權
(D)信託財產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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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1), C(7), D(98), E(81) #247678
統計: A(81), B(1), C(7), D(98), E(81) #247678
詳解 (共 6 筆)
#21876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按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業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之規定予以刪除,查其立法理由係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依夫妻身分而產生,但其本質仍屬財產權,並不具專屬性質,基於若剩除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權,則民法第1009條、第1011 條的規定將完全喪失意義,無法保障債權人之利益,以及對有請求權人之繼承人不利等理由,爰將原條文第3項規定刪除。故依現行民法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屬繼承之標的,繼承人自得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內向剩餘財產較多之生存配偶請求此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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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985
現行條文~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這題修法後 A應該也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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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665
(D)信託財產於受益人死亡時,列入遺產。
補充樓上:民法1009,1011條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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