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視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A)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
(B)何種條約以外之國際書面協定應送立法院審議
(C)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
(D)憲法增修條文與具有本質重要性之憲法規範是否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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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75), B(296), C(424), D(123), E(0) #193840
統計: A(8575), B(296), C(424), D(123), E(0) #193840
詳解 (共 2 筆)
#214701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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