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地方制度法所規定的,設置縣轄市的條件之一?
 
(A)人口聚居達10萬以上
(B)縣政府所在地
(C)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
(D)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4), B(1960), C(52), D(60), E(0) #154728

詳解 (共 4 筆)

#1120225

地方制度法第4條新修法(104.06.27)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19
0
#1389794
最佳解的十五萬應該改成十萬
7
0
#389408
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直轄市、市及縣轄市設置標準)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5
15
#1129049
原本題目:下列何者非地方制度法所規定的,...
(共 1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