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出資之標的?
(A)現金
(B)勞務
(C)技術
(D)對公司之貨幣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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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2042), C(272), D(948), E(0) #152382

詳解 (共 10 筆)

#1089610
我出錢你出力我們就不能算合夥
你只能算我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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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155
"商譽抵充之",已被刪除修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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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032
出力不可以當出資標的!!
出力是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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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377
公司法156: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商譽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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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989
公司法第156條: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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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688

非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出資之標的: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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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258
否定勞務出資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勞務出資的交付沒辦法理解和操作。在其它出資類型中,無論是物權、債權、股權等都不存在出資能否交付的問題,即使有問題也只是交付過程的構成要件及其效果而已,交付的標的物總是能夠脫離出資人而歸於公司所有,即使是最有爭議的商譽出資,商譽的交付也是隨著商譽所依附的有形或無形財產的交付而完成本身的交付。但勞務是潛藏於人身內的某種可能的行為,它既不具有現存性,也無法與人身相分離而為公司所有,在公司破產清算時勞務出資將面臨兩個困境:一是在股東之間,二是在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當公司破產時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出資的股東,其損失,在人們的觀念上是實在的。股東投入公司中的這些東西必然有相當部分撈不回來,甚至是全部撈不回來,但以勞務作為出資,看不出出資人的責任財產有任何減少。這在股東之間是不公平的。其次在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當公司破產,債權人以公司財產清償債務時,作為公司財產的一部分的勞務該如何用來清償債務,也是令人困惑的。畢竟債權人總不能執行出資人的人身。在羅馬法上債務及於人身。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收押債務人甚至將其處死以抵償債務。但在現代社會,債務只能及於財產,已不能再及於人身,這在各國皆是不可違反的原則。所以當以勞務出資時,如何面對債權人的請求,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正由於存在著這些問題,勞務出資在許多國家的立法中,均以例外的方式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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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9189
合夥 第 667 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
(共 37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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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825
這是法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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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824
由公職◆憲法 移到 高普考/三四等◆法學...
(共 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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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72869
未解鎖
簡單記:股份有限公司 = 現金、貨幣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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